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运行流程表
发布时间:2017-09-29
来源: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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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驶 |
承诺期限 |
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蒲城县水务局 |
咨询电话 |
0913--7207935 |
责任单位 |
蒲城县水政监察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7212082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蒲城县水务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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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个人、法人或组织的有效证件;相关水利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调查取证纸质,音像资料。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责任事项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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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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